本站
资讯
H.R.
互动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 综合资讯

四川:上班期间发病 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


 字体大小:【 】 【打印】 入库时间:2009-12-29  

劳动法律师,就在你身边!


客户需求的深刻洞察
讲求实效的解决方案
服务价值的真正实现
不断超越顾客满意度


劳动法律师,就在你身边!


客户需求的深刻洞察
讲求实效的解决方案
服务价值的真正实现
不断超越顾客满意度

     来源: 成都商报     记者 蔡小莉
  国家机关 首次成为用工单位
  注销执照 法人代表负责赔偿
  私自换班 员工受伤视同工伤
  暴病死亡 不需抢救也算工伤
  昨日记者获悉,四川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明确将国家机关纳入了用工单位范围,并明确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未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还应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并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

  国家机关 首次纳入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在国家机关中,除了公务员,也存在大量的劳动合同职工,这些人的权益被排除在工伤认定的保护之外。为此,《意见》首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用工情形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国家机关的合同用工人员,纳入了保护范围。

  《意见》还明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注销执照法人代表负责赔偿

  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前提。《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正是这一条规定,让不少用人单位钻起了空子。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小的用工企业,在劳动者发生了严重的伤亡事故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将企业注销登记的方式,或一些用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以前这两种情况,都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此,省高院在《意见》中增加了一个认定工伤的“例外”情况,即“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未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除外”。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劳动者可向原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省高院在《意见》中首次将他们的权益保护纳入了考虑的范围: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当认定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私自换班 员工受伤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种种原因和同单位职工进行换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常常以“换班未经过单位允许为由”推卸责任,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意见》对此现象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的职工,因与本单位职工换班或代班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换班或者代班人员不符合岗位的技术性要求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在技术性工种中,其他工种的人擅自换班或代班,或单位明确有换班、代班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此外,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到外地工作或者学习的职工,在工作或者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一直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个情况。《意见》首次明确,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

  暴病死亡 2日内不需抢救也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事实上,有些劳动者突发疾病后,经医院诊断后并无抢救必要,但这种情况也应当算作工伤。”为此,《意见》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少了“抢救”的限制。
 

  
本文共 1 页 第  1  页  (注:合计2000字为一页)
劳动法律师  就在你身边

 | 最新资讯 |

   公司“金蝉脱壳” 员工工龄...

   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计算经济补...

   加快高温立法 让劳动者体面...

   事业职工待遇同样适用《劳动...

   开车出事公交司机被解聘 法...

   新人入职签合同这事儿须掂量

 | 律师团队 |
 | 劳动法律咨询预约 |
 

热线:0755-8253 6358
         138-0255-1149
     实战案例,我们承办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十七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邮编:518036

 点击客服QQ号码在线客服
 即时交谈或留言在线客服

未经劳动法120网同意,不得转载、摘编本站任何原创作品

劳动法120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劳动法120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劳动法120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本站首页 | 服务推荐 | 顾问服务 | 在线咨询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07-2012  劳动法120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一鸣科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粤ICP07018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