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成都)
何女士至今没搞清楚,自己到底属于专柜派驻在超市里的销售员,还是超市方自行聘请的销售员。2003年开始,她在成都某超市双楠分店的一家服装专柜上班,2008年8月撤柜后,她失去了工作。何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仲裁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决定,超市方应支付给她各项经济补偿、两倍工资等共2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超市方不服,向青羊法院起诉,称何女士只是商家派驻的促销员,并非超市员工。
何女士今年33岁,从2003年7月22日起,她在超市担任服装促销员。她说,超市方安排自己在深圳腾威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服装专柜上班,对该专柜的所属性质,何女士称自己并不清楚。“我一直认为自己是超市方聘请的销售员。”何女士说,但超市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她的工资在超市方双楠分店财务室签字收取,支付凭证则为腾威公司员工工资表。2008年,何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同年8月份,腾威公司从双楠分店撤柜,何女士也就此离职。
去年,何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将超市方所属的商业公司和腾威公司均列为被申请方。她请求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自己经济补偿金1.2万元、加班工资2.5万余元,并支付自己因未签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赔偿金3.8万元,以及补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仲裁委认为,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她与腾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何女士提供的劳动又是超市方的业务组成部分,超市也是何女士的用工主体。腾威公司撤柜导致何女士的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超市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因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2008年2月-8月的双倍工资11900元;还应补缴何女士从2003年7月-2008年8月的社会保险。对于加班工资的请求,仲裁未予认可。
“何女士根本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超市的法务部工作人员陈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2007年,腾威公司与超市方每年度签订一份“专柜合同”,约定由腾威公司在双楠分店开设服装专柜,并且由腾威公司安排其员工独立经营。2008年8月,腾威公司从双楠分店撤柜。这期间,服装专柜的促销员都是各自商家派驻的,跟超市方没有关系,“工资也是由该商家发放。”
超市方所属的商业公司不服此劳动仲裁,随后在青羊法院起诉,青羊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报记者 董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