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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可否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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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万永
 
  读者余涛来信说:2009年2月,在我公司的一次董事会议上,董事一致通过对刘某的聘任,任期3年,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年薪40万元。刘某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了公司对自己的任命和待遇。次日,刘某就收到了聘书。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刘某觉得公司对他的限制太多,无法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便于2010年1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八个方面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从内容上看,本案中的会议纪要虽然明确了刘某的职位、服务期限、薪酬等内容,但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从形式上看,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和聘书都是由公司单方作出的,不具备协商合宜且各执一份的合同形式。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刘某有权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万永)(本文来源:解放日报)

  
本文共 1 页 第  1  页  (注:合计2000字为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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