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资讯
H.R.
互动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 H.R管理

违约金不得任意约定


 字体大小:【 】 【打印】 入库时间:2010-3-5  

劳动法律师,就在你身边!


客户需求的深刻洞察
讲求实效的解决方案
服务价值的真正实现
不断超越顾客满意度


劳动法律师,就在你身边!


客户需求的深刻洞察
讲求实效的解决方案
服务价值的真正实现
不断超越顾客满意度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邹洋
  典型案例

  2009年2月3日,王某进入上海某冶金有限公司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冶金公司将会在王某入职的一个月内安排王某赴南非办事处工作,工资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如果王某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离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王某赴南非的路程费及公司为其安排岗位所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之和。

  2009年3月,王某到达公司在南非的办事处,但由于水土不服、蚊虫叮咬等原因,王某身体出现腹泻、呕吐、严重水肿等情况。工作至4月底,身体状况没有任何好转的王某向公司提出回国工作的请求,公司不予批准,无奈之下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

  2009年5月,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冶金公司认为王某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消极怠工,没有充分履行翻译职责,故拒绝向王某发放4月份工资,同时王某严重违反当初约定,遂要求王某承担路程费等共计2万余元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诉至劳动仲裁后,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反诉。

  仲裁裁决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冶金公司所言纯属子虚乌有,公司应当支付克扣的工资,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而自己和公司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的法定条件,所以其无需向冶金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最终劳动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冶金公司向王某发放2009年4月份的工资,而王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中王某在工作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冶金公司并未提供王某消极怠工的证据,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4月份的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对劳动合同里违约金的设置并没有较为一致的规定,因此各地对违约金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允许双方任意约定违约金,如北京、山东等地,有的地方限定双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如上海、江苏等地,还有一些地方无相关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如辽宁、浙江等地。

  2008年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在劳动领域,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出现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滥用违约金条款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着倾斜保护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最终采取了限制用工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立法理念,从而起到既充分保护劳动者又兼顾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设置违约金,一种是双方约定了服务期条款,另一种是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除此之外双方即便约定了违约金,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就劳动者违约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是只凭一纸合同便可直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回到本案,王某与冶金公司既未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竞业限制,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需向冶金公司支付违约金。        (邹洋)

  
本文共 1 页 第  1  页  (注:合计2000字为一页)
劳动法律师  就在你身边

 | 最新资讯 |

   公司“金蝉脱壳” 员工工龄...

   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计算经济补...

   加快高温立法 让劳动者体面...

   事业职工待遇同样适用《劳动...

   开车出事公交司机被解聘 法...

   新人入职签合同这事儿须掂量

 | 律师团队 |
 | 劳动法律咨询预约 |
 

热线:0755-8253 6358
         138-0255-1149
     实战案例,我们承办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十七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邮编:518036

 点击客服QQ号码在线客服
 即时交谈或留言在线客服

未经劳动法120网同意,不得转载、摘编本站任何原创作品

劳动法120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劳动法120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劳动法120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本站首页 | 服务推荐 | 顾问服务 | 在线咨询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07-2012  劳动法120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一鸣科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粤ICP07018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