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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关注通信运营商劳务派遣工生存现状


 字体大小:【 】 【打印】 入库时间: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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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
   在2010年全国两会《我有问题问总理》大型征集活动过程中,一则《请您关注能源及通信类国有企业内劳务派遣员工的生存现状和未来!》的帖子引起了通信业界的关注。帖子中反映的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工收入悬殊,工作和生活压力很大的现象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

   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收入悬殊

   这位来自广东名叫“幻听”的网友在帖子中这样给总理写道,“我仅代表中国移动的所有劳务派遣员工,肯定您对于我们这个群体给予关注。”他提出几个问题希望引起总理及人们的重视,他写道,在中国移动公司内部,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远高于正式员工数量,以移动公司为例,在市场营销、集团客户、网络技术、综合行政等每一个部门都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工与社会化员工的比例约为1比3左右;

   2、劳务派遣员工长年和正式工从事相同工作,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所谓可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与移动公司一年到两年签订一次劳务协议,我在移动同一岗位工作已经近4年了,也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在同一岗位连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得超过半年的规定;

   3、劳务派遣员工原来与正式员工是相同岗位,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后来由于新劳动法颁布,针对劳动法对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中国移动出台新政策,将原有岗位进行梳理,将所有正式工全部安排在6到9岗,将全部社会化员工安排在1到5岗,一个6岗正式员工的工资奖金加上住房公积金,是一个和他做一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的3倍左右。

   劳务派遣工未来难以保障

   “我们这些大学毕业生,在走过了自己的青春岁月之后,我们是应该选择离开这个自己为之奋斗的企业自谋出路?还是指望国家政策能够让我们真正成为我们为之奉献青春的企业的真正一员呢?”他向总理发出了自己对未来的迷茫。

   在这个帖子下面,一位网友回复道,“劳务派遣工对企业做出同样的贡献,但却得不到同样的回报。只希望能真正属于这个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有归属感和荣誉感。面对各种机遇与挑战,能与企业共同进退。”

   在飞象网进行的《电信运营商员工竞争压力网络调查》中,对劳务派遣工的生活工作压力等各方面也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用1-10分来表示自己各方面的压力,有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也参与这项调查,从已经提交的调查问卷中,有271份来自劳动派遣工的样本,其中“归属感压力”一项的调查中,选择1-4这4个级别的调查对象只有30人,而从5-10这6个级别的调查对象有241人,其中有122人选择了压力为10,约占调查总数的一半。

   劳务派遣条款亟待完善

   幻听在帖子中说道,“劳务派遣制度是解决劳动力供需平衡以及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的重要手段,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但目前各国有企业尤其是石油电力通信等大型垄断国企内部,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确实存在较大问题”。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实施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过,有专家认为,”纵观《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条款,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劳动者可以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法律并未详尽规定;企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将此劳动者派遣至该企业,法律也未禁止,只是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何为临时性,何为辅助性,何为替代性,这“三性”的无法认定,让劳务派遣制度成了规避正规的劳动合同的避风港。

    因此,专家建议,应通过立法强化对劳务派遣行为的确定、约束、制裁、处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飞象网)

  
本文共 1 页 第  1  页  (注:合计2000字为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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